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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校创办者的群体特征及政策启示
时间: 2014年06月05日 来源: 365APP下载 浏览: 53 分享:

 王一涛

       [摘 要]:创办者是民办高校的舵手,在民办高校的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年龄偏大,接班人选择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创办者以男性居多,是政治上的精英群体,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创办者主要是学校的管理者、决策者和控制者而非资金的捐赠者。今后要在宏观政策上给予民办高校创办者更广阔的探索空间,同时在学校内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对创办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由于很多创办者希望获得经济回报,所以从长远来看,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和非营利试点是必要的,但是当前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试点要审慎稳妥地推进。 
       [关键词]:民办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创办者;群体特征   
       [作者简介]:王一涛,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大学教育学院访问学者  (浙江杭州310015)
       截至2013年6月,我国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424所(不含独立学院),占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数的19.29%。民办高校在校生约254万人(不含独立学院),占我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民办高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我国民办高校所获得的公共财政资助很少,学校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大部分来自学生所缴纳的学费,民办高校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数量极大而无法准确统计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大部分都在激烈的竞争中倒闭了,只有少数高等教育机构存活下来并升格为真正的大学。[1]所以,每一所民办高校的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创业故事,每一所民办高校都是一个奇迹。
       民办高校的创办者是民办高校的舵手和灵魂,在民办高校的发展中扮演着无可代替的作用。他们负责筹集经费、处理学校内外部的复杂关系(尤其是处理和政府的关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决定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的任免,很多创办者还参与招生、招聘教师、学生就业等事务。可以说,没有创办者就没有今天的民办高校。
       当前,学术界对民办高校创办者这一群体的关注很少。目前民办高等的理论研究侧重于民办教育政策、民办教育产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等几个方面。有学者对民办高校的校长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并不担任校长,和举办者相比,校长的权力以及对学校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都极其有限。本研究希望对民办本科高校创办者群体的个人特征、办学动机进行初步研究,从而勾勒出一幅民办高校创办者群体的图像。由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和反馈者,对这个群体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提出优化我国民办教育政策的对策建议。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过程
       本研究将创办者界定为“在民办高校的创建过程中发挥了最具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对于滚动发展的民办高校而言——这些民办高校主要是由个人创办的,确定学校的创办者很容易,比如黄河科技大学的创办者是胡大白。这类创办者在学校中的职务一般是董事长或理事长,有一些创办者在担任董事长的同时还兼任党委书记或校长。还有少数民高校的举办者仅仅担任党委书记或校长而请其他“德高望重”的人担任董事长或理事长。
       我国很多民办高校是由企业举办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通常是企业的大股东——作为学校的创办者。和滚动发展型民办高校不同,对于企业创办的民办高校而言,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一般仅仅担任民办高校的董事长而不担任学校的党委书记或校长。
424所民办高校中有49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无法确定,这样我们只能对375所民办高校进行研究。教育部于2010年颁布实施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校需要在“学校网站”等校内媒体公布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由于举办者是民办高校最重要的管理者,所以,无法通过学校官网以及其他手段查询到举办方的信息表明我国民办高校的信息公开有待进一步提高。
       375所民办高校中,有32所民办高校是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者公办高校作为主要力量创办的,我们将这类高校看作是“公办民助”的民办高校。此类民办高校在四川、广西、山东等地较为普遍。这类民办高校主要是借助公共资源发展起来的,而且其人事任命一般由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或者公办高校负责,不存在本研究所界定的创办者,所以本研究将这些民办高校排除在外。
       我国有若干位创办者创办了多所民办高校。以李书福为董事长的吉利集团举办了5所民办高校,宋如华创办的托普集团曾在全国创办了4所民办高校(目前这4所民办高校的举办者都发生了变更),刘积仁和汤大立分别创办了3所民办高校,黄藤、李学春、沈国松、李孝轩、金朝水分别创办了2所民办高校。其他民办高校的创办者仅创办了一所民办高校。我们将重复的举办者信息从数据库中删除,最终我们的研究对象是327位创办者。
       我国有8位民办高校创办者已经去世,有4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由于年龄较大主动退出学校领导岗位,还有一些民办高校由于办学不佳而发生举办者变更。我们在分析创办者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等基本信息的时候,为了保持统计口径的一致,只分析这些民办高校的创办者,而不是分析这些民办高校目前的实际控制者。
       本研究始于2013年1月。在一年半的时间内,本人领导的研究小组通过如下四种方式来收集与民办高校创办者有关系的信息。第一,我们对我国424所民办高校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认真的浏览和分析,很多民办高校的官网上有对创办者的详细介绍。第二,我们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来搜索创办者的信息。第三,我们通过各种公开出版物和民办高校内部发行的资料来获得创办者的信息。通过上述三条途径主要获得民办高校创办者的身份特征信息。第四,我们对多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管理者、教师以及其他的知情人进行了大量的访谈。通过访谈获得的信息,主要用来分析创办者的办学动机和管理方式。我们根据获得的信息建立了一个“我国民办高校创办者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实现动态更新。
       二、民办高校创办者的群体特征
     (一)创办者的性别特征
      本研究共获得了301位创办者的性别信息,其中男性266位,占88.4%,女性35位,占11.6%。我国民办高校女性创办者的比例,高于公办高校中女性校长的比例。我国公办高校女性领导的比例较低,比如,我国“211”大学中女性校长仅占2%的比例,“985”大学中一位女性校长也没有。[2] 但是,我国民办高校中女性创办者的比例低于美国高校中女性校长的比例。根据美国教育理事会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大学中,女性校长的比例,1986 年为9.5%,2006年增长到23%,2011 年达到26.4%。[3]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在提高我国高等教育中女性领导的比例中做出了贡献。适当提高大学女性领导的比例符合女大学生和女教师比例不断提高的现状和趋势,对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是有利的。李培元指出,大学女校长作为最为耀眼的女性教育领导者,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中扮演着巨大的作用。女校长们的风采与魅力、睿智与魄力都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宝贵经验和丰厚财富。[4]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截止2012年底我国普通本专科女学生数占在校生总数的51.35%,研究生(包括硕士和博士)中女生的比重也达到48.98%。普通高等学校中女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7.28%。[5]在高校中女性学生和女性教师比例不断提高的背景下,适当提高高等教育中女性领导的比例显得更加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未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女性领导的比例会进一步提高,因为很多民办高校的二代接班者都是女性。根据我们不完全统计,西安翻译学院、福建仰恩大学、西京学院、黄河科技大学、西安外事学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共青科技职业学院、大连艺术学院、青岛滨海学院、泉州理工学院等民办高校的第二代“掌门人”都是女性。还有一些民办高校的二代接班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未来我国民办高校将出现多位女性掌舵者,具有一大批女性领导者或许会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一大亮点,这也会进一步改变我国高校女性领导偏低的状况。
     (二)创办者的年龄特征
       本研究共获得191位创办者的年龄信息(具体年龄分布参见表1)。年龄最小者32岁,最高者为98岁,平均年龄57岁。从表1可见,60岁及以上的创办者共有68位,占35.6%,也就是说,1/3以上的民办高校创办者年龄超过了60岁。之所以产生这一现象,是因为很多民办高校的创办者是从公办高校退休的教师、学校领导或者是从政府部门退休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在办学时年龄已经超过60岁。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创办者可以终身担任学校的董事长或理事长,但是管理一所大学需要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年纪太大的创办者可能会力不从心。所以,随着创办者年龄的逐渐增加,尤其是到了70岁以后,选择接班人问题就摆在他们的面前。

       公办高校的校长或党委书记退休之前,政府的组织部门会安排继任者,但是民办高校的领导变动并不在政府组织部门的工作范围内。目前,创办者让子女或孙子女接班是我国民办高校举办者退出学校领导岗位后的主要更替方式。[6]创办者已经去世的8所民办高校中,有4所高校创办者的(孙)子女已经接了班。一些年龄较大的民办高校创办者也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子女接班。从媒体的披露来看,陕西国际商贸学院、西京学院、西安外事学院、黄河科技大学、哈尔滨剑桥学院、闽南理工学院、郑州成功财经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江西服装学院9所民办本科高校创办者的子女已经是学校的“二把手”。子女接班实际上是民办高校控制权在家族内部的代际传承。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办高校都通过家族化的方式选择子女或孙子女作为接班者,有一些民办高校通过公共化的方式选择接班者,如北京城市学院、浙江树人大学、南京三江学院、上海杉达学院、宁夏理工学院等。这些学校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在发展过程中都得到了政府的大量帮助。最突出的是浙江树人大学和北京城市学院,这两所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分别得到了浙江省政府和北京市海淀区的大力帮助,所以,从客观条件来看,这类民办高校不具备家族接班的可能性。
     (三)创办者的政治面貌
       本研究共获得了157位创办者的政治面貌信息(结果参见表2)。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创办者中属于中共党员的比例很高,即使假设所有信息缺失的创办者都不是党员,这一比例也高达32.4%。本研究没有统计创办者加入中共的时间,但是有足够的理由可以推测,大部分人是在办学之前就加入中共的。我国的各类社会精英加入到中共的比例,远远高于一般社会群众加入到中共的比例,民办高校创办者的政治面貌信息验证了这个结论。我国的教育政策非常强调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007年出台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曾要求各地区向民办高校派驻督导专员以保证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相当比例的创办者属于中共党员在客观上有利于保证民办高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

       从表2也可以看出,各民主党派成员是我国民办高校的重要的创办力量。民办高校创办者中来自民主党派的人数较多,由两种不同的情况所造成的。第一种情况是“先办学后加入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一般倾向于从社会地位高、社会成绩突出且没有加入共产党的社会成员中发展成员,民办高校的创办者刚好是各民主党派争相发展的对象。第二种情况是“先加入民主党派再办学”。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往往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且有通过办教育来奉献社会的良好愿望,所以民主党派成员创办学校的比例较高。在办学的过程中,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可以获得本党派其他成员以及民主党派集体的支持、帮助和指导,这大大提高了他们办学成功的可能性。我国有几所民办高校主要是由民主党派创办起来的,如民盟绍兴市委是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的举办方之一,民革广西区委是南宁学院(原邕江大学)的主要举办方。
      (四)民办高校创办者的政治身份
       本研究将创办者的政治身份界定为曾经或者正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情况。本研究共获得了115位创办者的政治身份信息(结果参见表3)。可以看出,民办高校创办者群体是一支具有较高政治身份的队伍,有一些创办者往往有多个政治身份,比如既是全国人大代表又是全国政协委员。民办高校创办者具有较高的政治身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办学之前已获得了较高的政治身份”。高等教育是一个进入门槛相对较高的行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资本是很难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拥有较高政治身份的人具有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优势。[7]另一种情况是“办学之后获得了政治身份”。创办者在成功创办了民办高校之后,社会成绩突出,社会地位提升,社会影响广泛,从而为被遴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供了基础。

 

       民办高校创办者所拥有的政治身份表明了创办者群体是我国一支不可小视的政治力量,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借助于他们的政治身份,民办高校的创办者能够对国家和区域性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能产生不小的影响。首先,他们会通过提交提案等方式从政策源头上形成对民办高校有利的政策,比如,于果在2010年提出“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的提案;秦和在2009年和2013两次提出“制定和实施‘国家级示范性民办高校建设计划’”的提案;杨文在2014年提出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提案。其次,在政策的执行和实施阶段,创办者也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对政策施加影响。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者一般是国务院或教育部,而政策的实施则主要依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高校的创办者会利用自己在省内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关系影响政策的实施。
     (四)创办者的教育和学术背景
       本研究共获得175位创办者的教育背景信息(结果参见表4)。从表4可见,民办高校的创办者是一个典型的高知群体,他们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知识水平高,文化素质好。即使假定缺失的152位创办者都是专科以下的学历,专科及专科以上的创办者的比例也达到了49.5%。在教育背景上,这一群体和其他产业的创办者群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据全国工商联在2009年的调查,全国私营企业业主低学历段(含文盲、小学、初中、普高、职高)的比例为76%,而高学历段(含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和研究生)的比例只有24.1%。[8] 可以认为,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是一个“选择排斥性领域”,低学历者进入民办高等教育会遇到较大的困难,因为如果创办者本人没 有接受高等教育的经验和成功体验,他可能既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创办一所大学。

      (五)创办者的职业背景
      本研究所指的职业背景是指创办者在创办民办高校之前的主要职业经历。本研究获得了159位创办者的职业背景。教师是民办高校创办者的主要职业来源,117人具有学校工作经历,占59.7%,117人中有79人有大学工作经历,占49.7%。一些民办高校是由退休的教师创办的,还有一些民办高校是教师辞职下海后创办的。教师创办民办高校具有自身的优势,一方面,学校工作的经历加深了他们对教育的情感,另一方面,学校工作经验也增加了他们对教育规律的认识,使得他们所创办的民办学校更容易发展壮大。
       有44位创办者有房地产背景,占27.7%。这些创办者在房地产行业积累了资金之后开始创办民办高校,大部分创办者在成功创办民办高校后没有放弃对房地产企业的经验和管理。《中国青年报》曾报道,我国近七成的独立学院由“房地产及各类投资公司、企业”所举办,至于多少独立学院是由房地产公司举办的,多少独立学院是有各类投资公司举办的,《中国青年报》并没有区分。[9]当然,即使27.7%的民办高校有房地产的背景,依然是一个非常高的比例,显示了房地产行业也对我国民办教育的深刻影响。
       22人有政府工作背景,他们或者是退休的政府官员办学,或者是从政府机关下海办学。此外,还有9人曾有过军旅生涯的经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很多创办者是在某个领域内具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大社会影响的专家,这类民办高校是典型的“专家办学”。这些专家创办的民办高校中最好的专业与创办者所擅长的领域是一致的(参见表5)。

 

     (六)创办者的办学动机
       但是动机决定行为,在创办者拥有学校的绝对控制权和决策权的情况下,创办者的办学动机能对民办高校的发展状态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所以,必须对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办学动机进行认真的检视。然而,研究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办学动机存在两个巨大的困难:第一,动机隐藏在行为的后面,无法直接观察,虽然可以通过参阅媒体报道以及与创办者本人和知情人进行访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创办者的办学动机,但是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第二,创办者的动机会发生变化,创办者在学校发展到新的阶段后的动机可能不同于学校初创期时的动机。由于这两个挑战和困难,我们只能尝试性地对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办学动机进行分析。本研究将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办学动机分成三大类。
       1.追求经济回报
       邬大光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大约有80%的民办高校是投资办学。[10]既然是投资办学,创办者就希望获得办学回报,至少希望获得享受“在职消费”的机会。从经济学“理性人”的假设来看,创办者为了获得更长远的经济回报机会,可能会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所以追求经济回报并不必然意味着学校教育质量的低下。但是,如果举办者过于功利,甚至将学校作为“提款机”,这样的学校必然会走不长远。遗憾的是,很多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就是将民办高校作为提款机来看待的。本人参与的一个研究小组完成了一项对中国独立学院营利性现象的研究,发现的一些事实可谓“触目惊心”。一些民办高校财务管理不规范,学校资金经常被挪用,学校法人财产权虚置。一些创办者将学校收取的学费全部拿走,然后再根据学校的经费需求向学校划拨,这种办学模式给学校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高的民办高校创办者希望获得经济回报的动机,有几个原因。第一,我国改革开放后财富的积累程度还不高,使得有些人想捐款但是没有钱可以捐,此外,还有一些富翁的财富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得的,所以不能公开捐赠。第二,我国捐赠文化不浓,捐赠制度设计不健全,捐赠激励强度不够,所以富翁捐赠办学的积极性还不高。第三,我国的民办教育政策虽然一再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而且对提取“合理回报”进行了严格限定,但是民办高校创办者在校内大权独揽,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同时国家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所以创办者获得经济回报的动机能够轻易得到满足。
       2.创办者希望通过办学为自己的产业培养人才
       企业办学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很多创办者创办的企业需要大量人才,而公办学校要么无法提供足够的人才,要么提供的人才不符合企业的要求,所以创办者就通过办学培养自己需要的人才。比如,山东万杰医学院的办学初衷是为万杰医院培养医学人才,北京吉利大学的办学初衷是为吉利集团提供汽车产业人才,湖南三一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初衷是为三一集团培养重工人才,东软集团创办的4所民办高校的办学初衷也是为自身的软件产业培养软件人才。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这些企业都是通过办学来培养企业所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而并不是培养企业所需的研究型人才。韩国浦项制铁公司于1986年创办的浦项科技大学,借助浦项制铁公司提供的雄厚资金,经过短短二十几年就发展成为世界顶尖的研究导向型科技大学,在2010年TIMES全球排名中名列28位。[11]浦项科技大学目前已经成为世界一流的私立大学,首先与浦项制铁公司创办浦项科技大学的初衷有关系,浦项制铁希望通过办学来培养一流的研究型人才,帮助企业树立在钢铁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当然,浦项科技大学办学成就的获得,也与韩国整体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韩国的私立教育政策有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所创办的民办高校为什么没有培养研究型人才的“雄心壮志”,更不用说为此采取行动呢?本研究认为,原因可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全球产业布局来看,我国的企业大部分还属于劳动力密集型或资金密集型而不是技术密集型,所以,这些企业最需要的并不是高端的研究型人才而是应用型、技能型劳动力。第二,企业所需要的研究型人才,可以从我国的公办高校或海外名校中获得。第三,我国民办高校缺乏培养研究型人才的制度环境。仅以土地政策为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要求民办本科高校必须具备500亩土地。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关键靠师资,为了保证聘请世界一流师资,民办高校必须适当控制办学规模并压缩非必要的开支从而实现“小而精”的发展模式,很显然,如此高的土地和校舍标准基本上排除了民办高校走“小而精”发展模式的可能性。第四,私立高校培养研发型人才不符合教育部的导向,教育部希望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所有新建本科院校都培养应用型人才。如果民办高校希望培养研究型人才,可能得不到教育部的支持。
        3.出于非功利的动机办学
        改革开放后所诞生的第一批民办高校,其创办者的动机往往是非功利性的。改革开放早期,我国高等教育的供给十分稀少,能够有机会进入大学就读的学生比例很低。一些退休的老干部和老教师,希望通过创办民办大学为社会青年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他们也希望以这种方式发挥自己的余热,奉献社会。我国改革开放后所出现的第一批民办高校,其创办者大都是出于这种动机来举办学校的。比如,中国农业大学第一任校长乐天宇退休后,回到条件艰苦的湖南宁远九嶷山创办了九嶷山大学(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老革命家于陆琳(陈云的妻妹,将军军衔)于1982年创办了中华社会大学(北京经贸职业学院的前身);原浙江省政协主席王家扬退休后于1984年牵头创办了浙江树人大学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富翁越来越多,而且我国的富翁在世界富豪榜上的排名也越来越靠前。这些富翁积累了足够多的财富以后,追求经济回报已不再是他们的办学动机,他们希望通过举办教育的方式来奉献社会。若从马斯诺的需求层次理论来理解他们,可以认为他们是在追求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的价值。目前,我国已有多所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是拥有相当财富的富翁(参见表6)。笔者访谈过的一位富翁已累计向学校投入了5亿多元而没有拿一分钱,他表示将来也不会从学校拿一分钱,他死后会将学校献给社会后,唯一的希望就是“学校能给我立一块碑”。

       需要指出的是,在民办高校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创办者的办学动机会发生变化。具体而言包括两种变化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创办者本出于非功利性的目的而办学,但是随着学校资产越来越庞大,现金流越来越多,创办者或其后继者越来越强调对产权的诉求,越来越强调经济回报。比如,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多人争夺学校股权的现象。第二种可能性,创办者本来出于经济回报的动机而办学,但是随着学校的发展,创办者或其接班者逐渐降低了对经济回报的追求,越来越具有了非功利性的办学动机。从现有的证据来看,第二种变化方向似乎更普遍,我们访谈的多位受访者同时表达了这个意思,“教育是教育人的事业,也是自我教育的事业,教育让我们自己变得更加伟大”。
       三、政策启示
     (一)赋予民办高校创办者更大的创新空间
       从民办高校创办者的政治面貌、政治身份、受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特征来看,这个群体中的大部分人具备领导教育改革的能力和素质,具备“教育家办学”的条件和可能。民办高校创办者群体中既有经受了实践的长期检验、带领学校取得了伟大成就的办学者,如胡大白、黄藤、于果等,也有富有激情、敢于创新的后起之秀,如较早提出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的李孝轩、致力于建设我国第一所文理学院的陈韦明等。今后要进一步减少对民办高校的干预,为民办教育家的成长提供宽松的政策和社会环境,认真倾听他们的对教育政策的诉求,赋予他们更大的教育改革探索空间,尤其赋予其在专业设置、招生、学费定价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民办高校走特色化发展的道路,形成我国民办高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对举办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宏观上赋予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微观上加强对民办高校举办者的监督和制约并不矛盾。民办高校创办者是学校的决策者和控制者,拥有最大的决策权,所以在赋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探索空间的同时,应在民办高校内部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大学制度,对举办者的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保证民办高校内部决策的公开、透明和科学。当创办者的权力非常大而且创办者具有营利动机时,若缺乏健全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民办高校就会出现资金运作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当前要完善董事会的人员组成结构、产生办法、任期、议事规则等,防止董事会成为举办者的一言堂;要完善校长的任职资格,赋予其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事务上充分的甚至是独立的决策权;要进一步完善督导专员制度,尝试在督导专员的基础上组建监事会,重点加强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要加强章程建设,充分考虑民办高校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树立章程在民办高校管理中的纲领作用。
     (三)尊重部分举办者获取经济回报的意愿,审慎稳妥地推进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
       由于很多民办高校的创办者具有获得经济回报的办学动机,所以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是必要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从国家政策导向来看,国家希望更多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发展道路。但是,在大力引导民办高校走非营利性发展道路的同时,也应该尊重部分举办者的办学意愿和办学初衷,充分借鉴美国发展营利性私立高校的经验,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利性民办高校。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出现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高等教育生态,最终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
     (四)高度关注民办高校创办者的接班人选择问题
       从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年龄来看,未来我国会有更多的民办高校面临创办者接班问题。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创办者子女若有兴趣接班,也有能力接班,创办者一般都会考虑培养子女接班。但是,如果创办者的子女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接班,而创办者不愿意将学校的控制权让给他人时,就可能在代际更替过程中出现混乱。我国南方曾有一所民办本科高校在子女接班过程中发生过重大动荡,学校发展深受影响。今后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应对民办高校创办者接班人问题:第一,民办高校创办者应尽早考虑接班人问题,无论是让子女接班,还是培养其他人接班,亦或是通过产权市场出让学校的举办权,都必须尽早考。政府也要引导民办高校创办者及早规划接班人选择问题,接班人需要一个长期的培养过程,越早越好。第二,要鼓励、倡导创办者通过公共化的方式选择接班人,目前我国已有若干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通过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了接班人。当然,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下,对创办者子女接班不宜进行直接干预,否则会打击创办者的积极性。若创办者的子女既有能力也有意愿参与学校的管理,则应该给予大力支持。第三,政府可设定接班的门槛,规定接班人的基本条件和素质。第四,要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可以使学校从“个人治理”向“规则治理”转变,降低个别人事变动对学校整体发展的冲击。
      (五)引导更多富豪捐资办学,引导更多大企业和大财团投资办学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通过“捐资激励”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我国目前真正属于捐资办学的民办高校还比较少,台胞王雪红在贵州捐资创办的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可能是目前我国第一所真正以美国私立高校为参照对象、以基金会的方式运作的私立高校。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拥有大笔财富的富豪会越来越多,今后可以通过出台遗产税、完善捐资抵税等措施引导更多富豪捐资兴办教育。十八届三中全会还指出要“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引导大企业、大财团在不放弃学校控制权的情况下投资民办教育。一方面要鼓励公司企业创办应用型的民办高校,另一方面也可以适当鼓励他们创办研究型民办高校。当然,这需要对我国许多教育政策进行重大变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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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2年教育统计数据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567/list.html
      [6] 卢彩晨.家族式民办高校代际传承问题研究[J]. 教育研究,2012,(9).
      [7] 周国平,社会资本与民办高校资源整合研究,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10-01
      [8] 杨轶清.企业家能力来源及其生成机制———基于浙商“低学历高效率”创业现象的实证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9,(11).
      [9] 李剑平,近七成独立学院由房地产等投资资本掌控,《中国青年报》,2014年04月15日,第3 版
     [10] 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J].教育研究,2007(1).
     [11]李秉植.处于边缘的世界一流大学:韩国浦项科技大学的案例[A].菲利浦.阿特巴赫,贾米尔.萨米尔.世界一流大学: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大学案例研究[C].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77-97.
  
 
 

审稿人: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