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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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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2018〕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加快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发展,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省委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充分认识民办教育在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实施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丰富我省教育资源供给,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全面解放思想,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明确审批、登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实施差别化的财政、土地、税收、收费政策,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党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切实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力度,将党建工作作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监督管理、评估考核、年检年审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坚持学校办学与党建工作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章规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实民办学校党务工作力量,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党组织在民办学校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做好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要列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党组织书记或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完善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摆到民办学校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分析研判,加强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不断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编好地方和校本教材。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传统文化、生态文明、心理健康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抵制分裂思想、渗透思想、极端思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各地要推动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举办者和管理者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选好配齐德育教师,重视师德师风建设,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话语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创新体制机制
  
(四)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办学。(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进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民办学校的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审批。其中,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机构)由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民办中职、普通高中由市(州)级教育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教育部门审批;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由教育部审批;举办实施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名称要符合审批机关的有关要求,按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举办者应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正式设立的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审批机关同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公司制企业。申请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凭审批机关发放的筹设批准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筹设期内不可办学招生,筹设完成后,可凭办学许可证到登记机关办理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的有关要求,本着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并大力引导省内外社会力量在我省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解放思想,明确导向,大胆探索,完善制度政策,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扶持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教师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放宽办学准入条件。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性,破除壁垒、消除歧视。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审批机关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举办实施的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民办学校,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在满足办学安全的前提下,民办学校凡是能制定生均校舍面积、运动场所、实验设备、计算机、生师比等指标的发展规划,明确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的时间并持续投入的,举办者均可自由申请举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投入项目建设或学校运营。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民办学校可通过合理收费、社会捐赠、银行贷款、股份化运作等多种方式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学校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举办者和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政府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办学收益、财产权属、权利义务及其他重要事项事前商定,签订协议。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民办学校与企业、其他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联合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构建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努力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在清偿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偿还其他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2016年11月7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深入调研,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优化扶持政策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按照《预算法》《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大财政支持教育发展力度,年度教育经费增量要统筹考虑公办和民办教育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的有关要求,严格核定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对民办幼儿园和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等额补助。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可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购买服务的资金应在当年到位,资金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生活补助的评定认定和发放管理机制,每年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落实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力度。(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民办教育的促进作用。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地城乡建设规划中要预留教育公共服务用地,充分考虑全面二孩政策、人口流动、城镇化、扶贫搬迁等对学龄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的影响,将民办学校布点一并纳入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合理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用地规模,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时,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实行分类收费政策。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调节、分类管理、优质优价”的原则,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要主动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使单考单招逐步成为招生主渠道。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范围内招生,在该范围内招生时各地不得设置障碍。确需跨越审批机关管辖范围招生的,须报审批机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制定章程、日常管理和终止退出时,都要把保障师生权益摆到优先考虑的位置。逐步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鼓励教职工缴纳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落实省内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省内户籍迁移等服务政策,积极研究民办学校教师引进、跨省调动户籍服务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会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探索开展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各级各类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及其他评比表彰中同等考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培养培育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学校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风险保障机制,有效应对师生利益纠纷、争议处理、非正常损失以及学校清算等情况。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完善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学校制度
  
(十九)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须依法制定章程,章程中应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全面推行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有较多公共财政资金、资产投入的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应有审批机关委派的董事参与。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于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党员监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章程中要明确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形式,向民办学校委派长期或短期督导专员,指导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自主办学,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工作。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自主选聘校长,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近3年内未受到党纪、政纪、单位处分,未进入失信人员名单,民办学校可聘用已退休的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学校监事会、财务部门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建立健全“五会”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还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管理监督,讨论研究有关学校发展改革的重大事项。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除民办本科高校设立时章程需经教育部核准外,其余均由省级教育部门核准。取消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民办学校章程需向审批机关备案。各审批机关要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在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公共财政资金、资产投入的民办学校在设立审批时,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产权归属和资产投入认定报告,为终止办学时的有关事宜提供依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应安排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得为董事会、举办者的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各地要探索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应通过学校网站、省级信息公开公示平台、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主动公布非涉密办学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信息。各民办学校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暂未达到标准的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办学软硬件,年检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坚决排查杜绝安全隐患。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审批机关备案。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审批机关要加大对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籍管理、教学督导、学历学位证书发放的随机抽查力度,不得为高考移民、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籍,并做好考试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提前告知,督促规范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和稳定作为学校办学的生命线。评奖评优中实行安全稳定一票否决制。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实现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统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严格执行跑道建设标准,杜绝校园“毒跑道”,多措并举防治校园欺凌。树立高压意识,始终做到校舍安全、环境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保工作时刻不放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联合公安、消防、禁毒、地震、人防、防疫等部门开展讲座、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完善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防范措施,配齐配足安全保卫人员,落实24小时安保巡查制度、专人值班制度和教职工住校值班制度,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学习环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提高办学质量
  
(二十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鼓励有教育情怀的举办者兴办教育,树立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政策导向,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学前教育阶段,鼓励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启蒙教育,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中小学要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坚持特色办学优质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满足多样化发展需求。职业院校应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动态监测、预警和调整机制,围绕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实,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积极利用六省市对口支援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鼓励举办应用技术类本科高等学校,培养适应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需要的人才,特别是要培养生态保护、新能源、新材料、民族医药等方面急需人才。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教育和继续教育,满足各年龄段人口教育需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抓手,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要严把教师入口关,新进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条件和教师资格;已经在职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要加强培训、限期取得。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各地在实施“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顶岗支教计划”“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及其他教师队伍培养、培训、支持计划时要统筹安排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比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各级财政和学校分担,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特别是青年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开展师德师风提升计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辅导员,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鼓励各地建立民办、公办学校教学观摩和教研交流机制,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到公办学校交流学习创造条件。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探索创新绩效考核机制,营造“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的工作环境,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引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在办学模式、资金收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灵活性,鼓励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加大与国内知名民办学校、教育集团的合作,提升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在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前提下,允许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特别是要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交往,主动融入各地对外友好城市合作格局,着力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做好管理服务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民办教育改革特别是分类管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新问题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省政府建立由省教育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研究解决全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事前审批,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省级教育部门要牵头推广应用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政策文件、年检报告、招生简章、办学章程、工作动态、违法违规曝光及其他信息,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专人负责,配套工作经费。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设立申请的审核,严格依法审批,不具备直接正式办学条件的要严格执行筹设期办学的有关要求。监督指导民办学校制定学校章程、完善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安全管理、明确财务资产、加强信息公开、健全退出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检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学校接受资金捐赠特别是有境外资金投入的基金会捐赠时要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依法加强管理,切实防止极端、分裂、恐怖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稳定的势力通过民办学校渗透。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牵头成立联合执法组,在职责范围内,对民办学校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要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积极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公益办学,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各级民办教育协会发展,支持协会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协会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探索培育民办教育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民办教育服务网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和各学校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密切关注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坚持主动发声、团结鼓劲、正面宣传的宣传方针,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奖励和表彰在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本意见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

青海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建立青海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教育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其他同志主持,必要时可以由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并以信息等形式通报交流。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政府。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要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相关地区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各地对口部门、单位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青海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 绚 省政协副主席、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段 博 省编办副主任
  
郗海明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董 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 新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
  
靳生寿 省民政厅副厅长
  
左玉玲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榆林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韩生福 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
  
李 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德顺 省地税局副局长
  
公保扎西 省工商局副局长
  
贺满国 省国税局总审计师
  
戴海峰 青海银监局副局长
  
肖雪维 青海证监局副局长
  
贡伟宏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审稿人:赵 磊